一、标准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按正常维护条件使用的民用室内木地板的有关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面层检验规范及保修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正常维护条件使用的民用室内木地板保修期内的面层检验,亦适用于在保修期内地板状态改变而引起的争议和仲裁。
本标准不适用于保温、地热、防静电、防辐射、体育场所等特殊要求的木地板铺设验收。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三、基本规定
1、保修期:在正常维护条件下使用或装饰工程竣工后未使用,保修期至少为一年。若经营施工企业对保修期有更长的承诺,应以供需双方地板保修合同为准。
2、民用室内木地板包括:
(1)实木地板(包括企口地板、平口地板、拼花地板、指接地板、集成地板等);
(2)实木复合地板(包括三层实木复合地板和多层实木复合地板);
(3)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强化木地板);
(4)竹地板。
3、正常维护包括:
(1)定期清洁、打蜡(不含强化木地板),局部脏迹可用清洁剂清洗;
(2)用不滴水的拖布顺地板方向拖擦,避免含水率剧增;
(3)防止阳光长期曝晒;
(4)室内湿度≤40%时,应采取加湿措施;室内湿度≥100%时应通风排湿;
(5)搬动重物、家具等,以抬动为宜,勿要拖曳。
4、非正常维护与意外损坏包括:
(1)未能或未完全按正常维护保养属非正常维护;
(2)铺设竣工后,不能保持正常通风;
(3)用水冲洗木地板或水源冒漏,渗入地板基层。
四、面层检验规范
1、瓦片变形:尺寸允许落差≤1.2mm/块。检测超标地板局部应更换。
2、起拱:应按5.2检验。超标后,应待地面基层干燥后,用原来地板铺设,局部修复后应保证在5.2规定的尺寸允许偏差范围内。
3、蓝变(黑变):按面积计算:每块≤10%。超标地板应更换。
4、虫蛀:发现虫蛀应更换地板。若个别地板尚未连片虫蛀,由施工方负责免费更换地板。若大面积地板虫蛀属维护责任,由用户负责。须有偿更换地板。
5、开裂(含端裂、板面裂):开裂宽≤o.3mm,开裂长≤地板长的4%。超标地板更换。
6、漆面质量:鼓泡、麻点、龟裂、皱皮等,按板面面积≤5%。超标地板局部更换。
7、板面破损:局部表皮剥落,板面硬伤:划痕、碰痕、香烟烫灼痕、刀痕等均属非正常维护,用户应加强维护。
8、板面泛白:除强化木地板(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须施工方负责更换外,其他油漆地板皆属正常磨损,用户应加强维护。
9、分层:强化木地板(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和实木复合地板不允许分层,分层应更换。
五、保修义务
地板保修竣工后,委托双方(用户方与施工方)应及时对修复地板面层验收,对铺设总体质量、服务质量等予以评定。施工方应在地板保修卡(单)上作修复登记,用户签字认可。施工方在剩余保修期内,有继续保修的义务。